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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在先使用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过一起商标侵权官司,最终判决一审被告商标使用行为属于合法使用,不构成对一审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

  2004年江苏句容市联友卤制品厂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柏代娣在她出售的腌制食品上使用“茅山”商标侵犯了卤制品厂的商标专用权。

  具体案情如下:

  柏代娣是江苏省镇江句容市茅山地区人。1995年,她在茅山风景区内经营了一家小饭馆并且出售腌制的咸鹅、咸鸡,因为口味不错,逐渐拥有了一定知名度。2001年起,她开始在出售的咸鹅、咸鸡包装袋上印上“茅山草鹅”、“茅山草鸡”字样。2002年11月28日,江苏句容市联友卤制品厂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茅山”商标被核准。于是江苏句容市联友卤制品厂以柏代娣侵犯注册商标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一审判决柏代娣在其生产的同类产品上突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茅山”字样,构成了侵权,责令其停止使用并赔礼道歉。

  诉讼双方都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江苏句容市联友卤制品厂注册“茅山”商标前,柏代娣已经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茅山”字样,故其行为属于“在先使用”,相应形成了“在先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确立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当在先权利与新权利发生冲突时,应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即在先权利人至少可以在原权利行使范围内继续享有权利。

  事实上,柏代娣也不存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故意。其次,“茅山”系地名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地名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柏代娣经营的饭馆在茅山风景区内,她在腌制食品包装袋上注明“茅山”,只是标明商品的产地来源,而非将“茅山”字样特定化作为商品标识使用。第三,“茅山”作为地名的知名度,远远高于其作为商标的知名度,且“老(草)鹅、草鸡”等腌制食品已经成为当地的土特产。因此,消费者在识别这类商品时,往往会结合生产者及其它相关标识等一系列因素加以区分。柏代娣既不具有使她生产的产品与江苏句容市联友卤制品厂生产的同类产品相混淆以引导消费者误认的意图,也没有证据表明这种误认事实存在或具有误认的可能。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卤制品厂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抢注他人商标成功,仍被判定侵权

  2003年,刘会平申请成立了上海巴比点心店,推出了以“巴比”为商品名称的馒头系列产品。2004年4月,上海巴比点心店改制成上海巴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巴比”馒头系列产品一经推出,由于味道鲜美,受到众多消费者的喜爱,在上海小有名气,一时间要求加盟的加盟商纷至沓来。

  2004年7月,上海巴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现一家名为上海科比食品有限公司也在叫卖“巴比”馒头,而且还打着“巴比”的旗号大肆招募加盟商。上海科比食品有限公司还将“科比”卡通形象及“巴比馒头”字样的标识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而且在其公司网站上还有着文讲述其公司股东曾与巴比公司创始股东刘会平有合作关系,且秘方原系其所有。

  上海巴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是将上海科比食品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上海巴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2003年就开始用“巴比”这一字号命名自己生产的馒头,经过一定的时间积累后,这个字号在消费者中已经有了一定知名度,已具有商品品牌的识别性。而上海科比食品有限公司在2004年才开始使用这一字号,是一种混淆消费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上海科比有限公司在网站上刊载的不实报导同样是一种损害原告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科比公司属于不正当竞争。并判决上海科比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经营活动中擅自使用“巴比”名称和在其网站上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还要求上海科比食品有限公司在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巴比公司2万元人民币。

  案例三:常用姓氏并未侵权他人姓名权

  申请人上海振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海斯鞋业分公司在第25类鞋商品上提出“格拉芙GRAF”商标的注册申请,被商标局驳回。商标局驳回申请商标的主要理由是,申请商标“格拉芙GRAF”侵犯了他人姓名权。故依据修改前的《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9)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予以驳回。

  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的复审理由是:“格拉芙GRAF”作为一种姓氏,普遍存在于英语国家和拉丁语国家,尤其是后者。如果说姓名是有所指的话,那么姓氏是没有具体含义的,不存在侵权之说。

  经评审,商标评审委员会最终认为:“格拉芙”是“GRAF”一词的中文译音。“GRAF”在德语中表示人物的姓氏,而不是姓名。因此“GRAF”作为常用的姓氏,并不特指某人。因此,申请商标并未侵犯他人姓名权,申请人的复审理由成立,可以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案例四:以政治领袖人物姓名作商标将不被核准注册

  2004年5月26日,山东省的马兴广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第3、5、9、11、12、20、25、29、30、32、33、34、43类等13个类别申请注册“毛择东Mao Ze Dong”商标。2004年8月13日,山东省的孙中山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第3、5、9、11、12、20、25、29、30、32、33、34、43类等13个类别申请注册“孙中山”商标。上述26件商标注册申请都是由一个名叫马全利的自然人办理的。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明确规定,对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它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也就是说,对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它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不仅不得作为商标获得注册,而且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由于商标的主要功能是区别不同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因此,世界各国商标法律都规定,对违反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的标志,禁止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

  “孙中山”是中国近代民主革命的伟大先行者;“毛泽东”是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无产阶级革命家、战略家和理论家,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要缔造者和领导人;以“毛泽东”和“孙中山”相同或近似的名称或肖像作商标,易产生不良政治影响,不可能获准注册。

  红福盈在此提醒商标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申请了商标不等于获得了注册。

  只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件齐备,申请书填写规范,商标局都将依法予以受理。但申请注册的商标能否核准注册,商标局还将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将予以驳回。

  二、商标应不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它不良影响的内容。

  对于申请注册具有不良影响的商标,尤其是商标中使用含有反动政治内容、消极政治影响、封建迷信色彩、腐朽文化糟粕和违反社会道德内容的文字、图形的,商标局将依法予以驳回;对于使用具有不良影响的商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将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坚决予以制止,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于具有不良影响的商标,任何人、任何企业都不应使用,更不可能获准注册。

  三、商标是用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必须与具体的商品或服务一起使用才有可能获得保护。

  尽管我国的《商标法》允许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但自然人注册的商标必须与其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结合起来,才能得到商标法律的有效保护。对于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任何人均可以提出撤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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