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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中国可提起哪几种专利申请
申请人可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的专利申请有三种: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2、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是什么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3、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4、中国专利法规定哪些领域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中国专利法在第五条中明确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中国专利法在第二十五条中规定了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产品的生产方法除外);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5、专利审批程序包括哪几个阶段
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公布、实审以及授权五个阶段。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审批中不进行早期公布和实质审查,只有受理、初审和授权三个阶段。
6、中国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有多长
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二十年。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十年。
7、专利权人何时缴纳年费
专利申请授予专利权后,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缴纳专利登记费、印花税和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已经缴纳了当年申请维持费的,可以不再缴纳当年的年费。以后的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内预缴,即应在每年申请日的相应日以前一个月内预缴下一年度年费。
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年费(不包括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可以在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期限但不足一个月时,不缴纳滞纳金。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时间一个月的,缴纳按下述计算方法算出的相应数额的滞纳金:
(1)超过规定期限一个月(不含一整月)至两个月(含两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5%;
(2)超过规定期限两个月至三个月(含三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0%;
(3) 超过规定期限三个月至四个月(含四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5%;
(4)超过规定期限四个月至五个月(含五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0%;
(5)超过规定期限五个月至六个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5%。
凡在六个月的滞纳期内,第一次缴纳不足,再次补缴时,其滞纳金应缴纳数额为再次补缴时所处超出规定期限月份相应的百分比的全额年费。
凡因年费和/或滞纳金缴纳逾期或不足而造成终止的,在恢复程序中,除补缴年费之外,还应缴纳或补足25%全额年费的滞纳金。
8、中国法院受理哪些专利纠纷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
1、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3、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4、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6、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8、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
9、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10、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
11、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
12、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
13、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案件;
14、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决定案件;
15、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决定案件;
16、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9、专利自申请日起多久能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外观设计不能要求本国优先权。
10、向国外提交专利新申请有哪些途径
一般有两个途径:
1. 传统的巴黎公约途径;
2. PCT国际申请途径
PCT国际申请途径简介
一。 PCT国际申请的含义
国际申请是指依据《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申请,又称PCT申请。PCT是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简称,是专利领域进行合作的一个国际性条约。其产生是为了解决就同一发明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时,如何减少申请人和各个专利局的重复劳动,在此背景下,于1970年6月在华盛顿签订,1978年1月生效,同年6月实施。中国于1994年1月1日加入PCT,同时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接受中国公民、居民、单位提出的国际申请。截止到2005年3月1日,已有126个国家加入了该条约。PCT是在巴黎公约下只对巴黎公约成员国开放的一个特殊协议,并非与巴黎公约竞争,事实上是其补充。
二。 中国的申请人申请多个国家的专利的途径
目前中国的申请人申请多个国家的专利有两种途径:
1. 传统的巴黎公约途径:若想获得多个国家的专利,申请人应自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向多个国家专利局提交申请,并缴纳相应的费用。利用这种途径,申请人准备申请文件和确定申请国家的时间较短,前期费用较高。
2. PCT途径:自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直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一份用中文或英文撰写的申请,一旦确定了国际申请日,则该申请在PCT的所有成员国自国际申请日起具有正规国家申请的效力。申请人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期满前向欲获得专利的多个国家专利局提交申请的译文,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三。 PCT国际申请日的效力
国际申请可以产生国际申请日,国际申请在每个指定国内自国际申请日起具有正规的国家申请的效力。国际申请日就是在每个指定国的实际申请日。
四。 利用PCT申请途径的好处
1.简化提出申请的手续,节约申请人的开支;
一份申请,以一种语言(中文或英文),向一个受理局(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进入各国家阶段以前,可代替多份外国申请。
2. 推迟决策时间, 准确投入资金
在国际阶段,申请人可以在优先权日起12个月前以一种语言提交申请,而保留在多个指定国的申请权。申请人收到一份国际检索报告和一份专利性初步报告后,申请人可据此初步判断自己的发明是否具专利性,评估其申请的商业价值,然后根据需要在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期满时办理进入需要获得专利的国家的国家阶段手续,即提交国际申请的译文和缴纳相应的费用。反之,可以简单地不再进行申请程序或不进入国家阶段,以避免更多的花费。
3. 完善申请文件
申请人可根据国际检索报告和专利性初步报告,使用国际检索单位或国际初审单位接受的一种语言修改申请文件。国际阶段作出的修改对所有的指定/选定的国家均有效力。
五。 PCT国际申请经历的两个阶段
国际申请要经历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国际申请先要进行国际阶段程序的审查,然后进入国家阶段程序审查。申请的提出、国际检索和国际初步审查在国际阶段完成,是否授予专利权的工作在国家阶段由被指定的各个国家局完成。

第一阶段:国际阶段程序(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接受PCT国际申请的流程)
1. 申请人递交申请(自最早优先权起12个月或者直接提交国际申请而不要求优先权)。申请文件应提交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PCT处。各代办处不接收PCT申请。可邮寄、面交、传真,国际申请日的确定以收到日为准。今后还将接受电子申请。以传真方式提交时,应在传真之日起14天内将传真原件传送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PCT处。
所需信息和文件:
1) 请求书,请求书中必须写明以下内容:
i) 请求书中必须写明是作为国际申请提出的。只要申请人使用国际局统一制定的请求书,该表上会有这样一段话,“下列签字人请求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处理本国际申请”,那么该项要求就得到满足。
ii) 必须写明申请人和发明人的姓名或名称。
iii) 要求优先权的,还必须提供优先权信息,包括申请日、申请号和申请国家。
2)说明书
3)权利要求书
4) 附图。如有必要,应提交附图。注意:后补交的附图会导致国际申请日的改变,也可能导致后补交的附图不予考虑。
5)摘要
6)申请人签署的专利代理委托书(涉外PCT国际申请用)。一件申请提交一份委托书。委托书必须是由申请人签字的原件。申请时没有提交委托书的,申请人可以补交。
7)序列表的电子副本,若涉及序列表。
8)声明该发明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重大经济利益
2. 国际检索
每件国际申请都应经过国际检索。只要申请人按时缴纳了检索费,就会启动检索。只要是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国际申请,国际检索就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国际检索的目标是发现相关的现有技术,以便确定该国际申请中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经检索后,申请人将得到一份国际检索报告和一份书面意见。检索报告将列出相关的对比文献,书面意见则对请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提出初步的、无约束力的意见。但是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宣布不制定国际检索报告:
1) 国际申请涉及规定的不要求进行检索的主题;
2)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不符合要求,以至于无法进行有意义的检索;
3)没有提供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序列表,以至于不能进行有意义的检索;
4)权利要求书的撰写不符合要求。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规定的期限内制定国际检索报告(或宣布不制定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期限是自收到检索本之日起3个月或自优先权日起9个月,以后到期为准。
国际检索单位在制定检索报告的同时就发明的专利性作出书面意见,并一起递交申请人和国际局。该书面意见不公布。
3. 申请人依据条约19条的修改,如果必要的话
申请人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可对权利要求书向国际局提出修改。修改期限是自传送国际检索报告之日起两个月内或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以后届满的期限为准。
注意:如果国际检索单位按照条约17(2)作出不制定检索报告的宣布,则不允许进行按照条约19条的修改。
4. 国际公布(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
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负责完成国际公布。若公布文本存在问题,申请人应与国际局联系解决。
5 . 国际初步审查(可选择程序)
该程序不是必经程序,而是应申请人的要求而启动的程序。申请人提交了合格的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缴纳了手续费和初步审查费后,将启动该程序。只要是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国际申请,国际初步审查就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在检索阶段,审查员的审查是封闭的,而在初步审查阶段,审查员和申请人之间可进行交流。
另外,提请申请人注意,目前尚有6个国家(包括瑞士(CH)、卢森堡(LU)、瑞典(SE)、坦桑尼亚(TZ)、乌干达(UG)和赞比亚(ZM))对修改的PCT第22(1)条提出保留。如果需要在30个月时单独进入这些国家,申请人需要在优先权日起19个月内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请求。否则,需要在优先权日起20个月内进入上述国家的国家阶段。上述6个国家中,前三个国家是欧洲专利组织(EP)成员,后3个国家是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成员。申请人也可以通过上述地区专利组织进入上述国家的国家阶段,这样,申请人无需较早(即在优先权日起19个月内)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请求,就可以适用进入国家阶段的30个月期限。因此,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可以不用考虑为保留30个月进入这些国家的机会而提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一般而言,只有在国际检索报告中列举了影响申请新颖性或创造性(标记为X或Y)的文件时,申请人才有必要考虑提出国际初审。从而,通过与审查员的交流,说明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获得有利的国际初步审查报告。该报告对请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提出初步的、无约束力的意见。
启动国际初步审查,申请人应办理以下手续:
1) 在期限内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期限是自国际检索报告或宣布不制定国际检索报告的发文日起3个月,或自优先权日起22个月,以后到期为准。
2) 自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优先权日起22个月内,以后到期的日期为准,缴纳初步审查费和手续费。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自优先权日起28个月内作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6. 依据条约34条的修改,如果必要的话
这是启动初步审查程序后可进行的修改。申请人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修改,修改期限是启动初步审查程序后(包括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的同时)至审查员拟定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之前。
说明:
申请人资格
申请人只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国际申请:
1) 中国的国民或中国法人
2) 在中国境内有长期居所的外国人或在中国工商部门注册的外国法人
1.若有多个申请人,只要其中一个申请人有资格即可。针对不同的国家可以指定不同的申请人。由于美国特殊的专利制度,针对美国,只有发明人可作为对美国的申请人。
2.中国的单位或个人提交国际申请的特别要求:
1) 应委托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涉外代理机构办理;
2) 就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提出PCT申请的,可先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中国专利申请,也可直接提出国际申请;
3) 声明该发明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重大经济利益。
3.国际申请使用规定的语言撰写。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两种语言:中文、英文。
4.缴纳的费用及减免费用的规定
申请人应自国际申请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传送费、检索费、国际申请费(有时还有附加费)。其他费用见后面的费用表。
第二阶段:进入国家阶段程序
1. 办理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
由于PCT尚未实现授权的国际合作,因此授权的任务仍由各个国家局完成。申请人应在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向希望获得专利保护的国家提交该国规定的国际申请的译文,缴纳规定的费用,指明要求获得的保护类型。由各国根据本国法律规定审查决定PCT专利申请是否能获得该国的专利。
2.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应办手续
1) 申请人应提交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包括以下文件:
a)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定的表格)
b) 原始的说明书译文
c) 原始的权利要求书译文
d) 原始的附图译文。若附图中无文字内容,也应提交国际公布附图的副本。
e) 摘要和摘要附图译文
如果国际公布是用中文公布的,则只需提交国际公布摘要、摘要附图(适用时)的副本。
2) 应缴纳费用: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印刷费、宽限费(适用时)、优先权费(适用时),费用数额及其他费用参见费用表。
3) 期限: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届满前办理1),2)事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的,在缴纳宽限费后,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届满前办理进入手续。
4) 在中国境内无长期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应委托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涉外代理机构办理。
3. 国际申请译文的提交
申请人应将国际申请的译文提交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PCT处。可邮寄、面交、传真、电子方式。以传真方式提交时,应在传真之日起14天内将传真原件传送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PCT处。进入日以后提交的文件不再允许以传真方式提交。
4. 进入日的确定
当申请人办理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收到译文之日和缴纳的申请费、印刷费、宽限费之日相比较,以后到日确定为进入日。进入日的确定意味着国际阶段程序的结束,国家阶段程序的开始。
附:申请人应缴纳的费用(官费)
(CNY:人民币CHF:瑞士法郎)
国际阶段费用的减缴:
如果国际申请的提出按照并符合行政规程的规定,按照3和4所需支付的费用总额减少标准为:
1、如果使用PCT-SAFE软件准备请求书(纸件为法律文件),只要满足必要的条件,可减缴100瑞郎的费用。
2、如果使用电子方式提交国际申请,国际申请费的减缴:(目前中国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不接受电子申请)
a. 如果使用电子方式提交国际申请,且满足行政规程第7部分和附录F的要求,但以电子方式提交的说明书、权利要求和摘要未采用字符代码格式,可减缴200瑞郎的费用;
b.若以电子方式提交的说明书、权利要求和摘要均采用字符代码格式,则可减缴300瑞郎的费用。
3、如果国际申请的所有申请人是自然人,并且均是居住在人均国民收入低于3000美元的国家(依据联合国用于确定1995、1996和1997年缴纳会费分摊比额表的人均国民收入数字)的国民,所有应支付的费用爱(适用的情况下,已按照上述情况减缴)可减缴75%。我国(包括大陆、台湾、香港和澳门)在此列。
申请人可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的专利申请有三种: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2、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是什么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3、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4、中国专利法规定哪些领域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中国专利法在第五条中明确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中国专利法在第二十五条中规定了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产品的生产方法除外);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5、专利审批程序包括哪几个阶段
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公布、实审以及授权五个阶段。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审批中不进行早期公布和实质审查,只有受理、初审和授权三个阶段。
6、中国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有多长
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二十年。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十年。
7、专利权人何时缴纳年费
专利申请授予专利权后,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缴纳专利登记费、印花税和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已经缴纳了当年申请维持费的,可以不再缴纳当年的年费。以后的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内预缴,即应在每年申请日的相应日以前一个月内预缴下一年度年费。
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年费(不包括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可以在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期限但不足一个月时,不缴纳滞纳金。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时间一个月的,缴纳按下述计算方法算出的相应数额的滞纳金:
(1)超过规定期限一个月(不含一整月)至两个月(含两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5%;
(2)超过规定期限两个月至三个月(含三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0%;
(3) 超过规定期限三个月至四个月(含四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5%;
(4)超过规定期限四个月至五个月(含五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0%;
(5)超过规定期限五个月至六个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5%。
凡在六个月的滞纳期内,第一次缴纳不足,再次补缴时,其滞纳金应缴纳数额为再次补缴时所处超出规定期限月份相应的百分比的全额年费。
凡因年费和/或滞纳金缴纳逾期或不足而造成终止的,在恢复程序中,除补缴年费之外,还应缴纳或补足25%全额年费的滞纳金。
8、中国法院受理哪些专利纠纷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
1、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3、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4、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6、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8、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
9、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10、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
11、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
12、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
13、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案件;
14、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决定案件;
15、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决定案件;
16、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9、专利自申请日起多久能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外观设计不能要求本国优先权。
10、向国外提交专利新申请有哪些途径
一般有两个途径:
1. 传统的巴黎公约途径;
2. PCT国际申请途径
PCT国际申请途径简介
一。 PCT国际申请的含义
国际申请是指依据《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申请,又称PCT申请。PCT是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简称,是专利领域进行合作的一个国际性条约。其产生是为了解决就同一发明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时,如何减少申请人和各个专利局的重复劳动,在此背景下,于1970年6月在华盛顿签订,1978年1月生效,同年6月实施。中国于1994年1月1日加入PCT,同时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接受中国公民、居民、单位提出的国际申请。截止到2005年3月1日,已有126个国家加入了该条约。PCT是在巴黎公约下只对巴黎公约成员国开放的一个特殊协议,并非与巴黎公约竞争,事实上是其补充。
二。 中国的申请人申请多个国家的专利的途径
目前中国的申请人申请多个国家的专利有两种途径:
1. 传统的巴黎公约途径:若想获得多个国家的专利,申请人应自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向多个国家专利局提交申请,并缴纳相应的费用。利用这种途径,申请人准备申请文件和确定申请国家的时间较短,前期费用较高。
2. PCT途径:自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直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一份用中文或英文撰写的申请,一旦确定了国际申请日,则该申请在PCT的所有成员国自国际申请日起具有正规国家申请的效力。申请人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期满前向欲获得专利的多个国家专利局提交申请的译文,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三。 PCT国际申请日的效力
国际申请可以产生国际申请日,国际申请在每个指定国内自国际申请日起具有正规的国家申请的效力。国际申请日就是在每个指定国的实际申请日。
四。 利用PCT申请途径的好处
1.简化提出申请的手续,节约申请人的开支;
一份申请,以一种语言(中文或英文),向一个受理局(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进入各国家阶段以前,可代替多份外国申请。
2. 推迟决策时间, 准确投入资金
在国际阶段,申请人可以在优先权日起12个月前以一种语言提交申请,而保留在多个指定国的申请权。申请人收到一份国际检索报告和一份专利性初步报告后,申请人可据此初步判断自己的发明是否具专利性,评估其申请的商业价值,然后根据需要在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期满时办理进入需要获得专利的国家的国家阶段手续,即提交国际申请的译文和缴纳相应的费用。反之,可以简单地不再进行申请程序或不进入国家阶段,以避免更多的花费。
3. 完善申请文件
申请人可根据国际检索报告和专利性初步报告,使用国际检索单位或国际初审单位接受的一种语言修改申请文件。国际阶段作出的修改对所有的指定/选定的国家均有效力。
五。 PCT国际申请经历的两个阶段
国际申请要经历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国际申请先要进行国际阶段程序的审查,然后进入国家阶段程序审查。申请的提出、国际检索和国际初步审查在国际阶段完成,是否授予专利权的工作在国家阶段由被指定的各个国家局完成。

第一阶段:国际阶段程序(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接受PCT国际申请的流程)
1. 申请人递交申请(自最早优先权起12个月或者直接提交国际申请而不要求优先权)。申请文件应提交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PCT处。各代办处不接收PCT申请。可邮寄、面交、传真,国际申请日的确定以收到日为准。今后还将接受电子申请。以传真方式提交时,应在传真之日起14天内将传真原件传送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PCT处。
所需信息和文件:
1) 请求书,请求书中必须写明以下内容:
i) 请求书中必须写明是作为国际申请提出的。只要申请人使用国际局统一制定的请求书,该表上会有这样一段话,“下列签字人请求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处理本国际申请”,那么该项要求就得到满足。
ii) 必须写明申请人和发明人的姓名或名称。
iii) 要求优先权的,还必须提供优先权信息,包括申请日、申请号和申请国家。
2)说明书
3)权利要求书
4) 附图。如有必要,应提交附图。注意:后补交的附图会导致国际申请日的改变,也可能导致后补交的附图不予考虑。
5)摘要
6)申请人签署的专利代理委托书(涉外PCT国际申请用)。一件申请提交一份委托书。委托书必须是由申请人签字的原件。申请时没有提交委托书的,申请人可以补交。
7)序列表的电子副本,若涉及序列表。
8)声明该发明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重大经济利益
2. 国际检索
每件国际申请都应经过国际检索。只要申请人按时缴纳了检索费,就会启动检索。只要是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国际申请,国际检索就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国际检索的目标是发现相关的现有技术,以便确定该国际申请中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经检索后,申请人将得到一份国际检索报告和一份书面意见。检索报告将列出相关的对比文献,书面意见则对请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提出初步的、无约束力的意见。但是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宣布不制定国际检索报告:
1) 国际申请涉及规定的不要求进行检索的主题;
2)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不符合要求,以至于无法进行有意义的检索;
3)没有提供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序列表,以至于不能进行有意义的检索;
4)权利要求书的撰写不符合要求。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规定的期限内制定国际检索报告(或宣布不制定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期限是自收到检索本之日起3个月或自优先权日起9个月,以后到期为准。
国际检索单位在制定检索报告的同时就发明的专利性作出书面意见,并一起递交申请人和国际局。该书面意见不公布。
3. 申请人依据条约19条的修改,如果必要的话
申请人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可对权利要求书向国际局提出修改。修改期限是自传送国际检索报告之日起两个月内或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以后届满的期限为准。
注意:如果国际检索单位按照条约17(2)作出不制定检索报告的宣布,则不允许进行按照条约19条的修改。
4. 国际公布(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
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负责完成国际公布。若公布文本存在问题,申请人应与国际局联系解决。
5 . 国际初步审查(可选择程序)
该程序不是必经程序,而是应申请人的要求而启动的程序。申请人提交了合格的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缴纳了手续费和初步审查费后,将启动该程序。只要是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国际申请,国际初步审查就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在检索阶段,审查员的审查是封闭的,而在初步审查阶段,审查员和申请人之间可进行交流。
另外,提请申请人注意,目前尚有6个国家(包括瑞士(CH)、卢森堡(LU)、瑞典(SE)、坦桑尼亚(TZ)、乌干达(UG)和赞比亚(ZM))对修改的PCT第22(1)条提出保留。如果需要在30个月时单独进入这些国家,申请人需要在优先权日起19个月内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请求。否则,需要在优先权日起20个月内进入上述国家的国家阶段。上述6个国家中,前三个国家是欧洲专利组织(EP)成员,后3个国家是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成员。申请人也可以通过上述地区专利组织进入上述国家的国家阶段,这样,申请人无需较早(即在优先权日起19个月内)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请求,就可以适用进入国家阶段的30个月期限。因此,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可以不用考虑为保留30个月进入这些国家的机会而提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一般而言,只有在国际检索报告中列举了影响申请新颖性或创造性(标记为X或Y)的文件时,申请人才有必要考虑提出国际初审。从而,通过与审查员的交流,说明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获得有利的国际初步审查报告。该报告对请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提出初步的、无约束力的意见。
启动国际初步审查,申请人应办理以下手续:
1) 在期限内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期限是自国际检索报告或宣布不制定国际检索报告的发文日起3个月,或自优先权日起22个月,以后到期为准。
2) 自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优先权日起22个月内,以后到期的日期为准,缴纳初步审查费和手续费。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自优先权日起28个月内作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6. 依据条约34条的修改,如果必要的话
这是启动初步审查程序后可进行的修改。申请人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修改,修改期限是启动初步审查程序后(包括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的同时)至审查员拟定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之前。
说明:
申请人资格
申请人只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国际申请:
1) 中国的国民或中国法人
2) 在中国境内有长期居所的外国人或在中国工商部门注册的外国法人
1.若有多个申请人,只要其中一个申请人有资格即可。针对不同的国家可以指定不同的申请人。由于美国特殊的专利制度,针对美国,只有发明人可作为对美国的申请人。
2.中国的单位或个人提交国际申请的特别要求:
1) 应委托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涉外代理机构办理;
2) 就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提出PCT申请的,可先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中国专利申请,也可直接提出国际申请;
3) 声明该发明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重大经济利益。
3.国际申请使用规定的语言撰写。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两种语言:中文、英文。
4.缴纳的费用及减免费用的规定
申请人应自国际申请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传送费、检索费、国际申请费(有时还有附加费)。其他费用见后面的费用表。
第二阶段:进入国家阶段程序
1. 办理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
由于PCT尚未实现授权的国际合作,因此授权的任务仍由各个国家局完成。申请人应在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向希望获得专利保护的国家提交该国规定的国际申请的译文,缴纳规定的费用,指明要求获得的保护类型。由各国根据本国法律规定审查决定PCT专利申请是否能获得该国的专利。
2.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应办手续
1) 申请人应提交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包括以下文件:
a)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定的表格)
b) 原始的说明书译文
c) 原始的权利要求书译文
d) 原始的附图译文。若附图中无文字内容,也应提交国际公布附图的副本。
e) 摘要和摘要附图译文
如果国际公布是用中文公布的,则只需提交国际公布摘要、摘要附图(适用时)的副本。
2) 应缴纳费用: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印刷费、宽限费(适用时)、优先权费(适用时),费用数额及其他费用参见费用表。
3) 期限: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届满前办理1),2)事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的,在缴纳宽限费后,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届满前办理进入手续。
4) 在中国境内无长期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应委托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涉外代理机构办理。
3. 国际申请译文的提交
申请人应将国际申请的译文提交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PCT处。可邮寄、面交、传真、电子方式。以传真方式提交时,应在传真之日起14天内将传真原件传送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PCT处。进入日以后提交的文件不再允许以传真方式提交。
4. 进入日的确定
当申请人办理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收到译文之日和缴纳的申请费、印刷费、宽限费之日相比较,以后到日确定为进入日。进入日的确定意味着国际阶段程序的结束,国家阶段程序的开始。
附:申请人应缴纳的费用(官费)
(CNY:人民币CHF:瑞士法郎)
国际阶段(中国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 国家阶段(中国知识产权局作为指定局、选定局) | ||
费用名称 | 数额 | 费用名称 | 数额 |
必缴费用 | 1.申请费 | ||
1.传送费 | CNY500 | 发明专利 | CNY900 |
2.检索费 | CNY1500 | 实用新型专利 | CNY500 |
3.国际申请费(国际申请用纸30页之内)(代国际局收取) | CHF1400 | 2.印刷费 | CNY50 |
适用情况下缴纳的费用 | 3.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 CNY2500 | |
4.国际申请用纸(超过30页的部分)(代国际局收取) | CHF15/每页 | 4.宽限费 | CNY1000 |
5.优先权文本制作费 | CNY150/每份 | 5.译文改正费 | |
6.单一性异议费 | CNY200 | 初审阶段: | CNY300 |
7.副本复制费 | CNY 2/每页 | 实审阶段: | CNY1200 |
8.初步审查费 | CNY1500 | 6.单一性恢复费 | CNY900 |
9.手续费(第II章)(代国际局收取) | CHF200 | 7.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费 | CNY300 |
10.附加检索(初步审查费) | CNY1500/每个发明 | ||
11.滞纳金 按应缴费用的50%计收,若低于传送费,按传送费收取,若高于国际申请费(国际申请用纸不超过30页情况下)按国际申请费的50%收取。 |
注:进入国家阶段其他收费按照国内标准执行。 |
国际阶段费用的减缴:
如果国际申请的提出按照并符合行政规程的规定,按照3和4所需支付的费用总额减少标准为:
1、如果使用PCT-SAFE软件准备请求书(纸件为法律文件),只要满足必要的条件,可减缴100瑞郎的费用。
2、如果使用电子方式提交国际申请,国际申请费的减缴:(目前中国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不接受电子申请)
a. 如果使用电子方式提交国际申请,且满足行政规程第7部分和附录F的要求,但以电子方式提交的说明书、权利要求和摘要未采用字符代码格式,可减缴200瑞郎的费用;
b.若以电子方式提交的说明书、权利要求和摘要均采用字符代码格式,则可减缴300瑞郎的费用。
3、如果国际申请的所有申请人是自然人,并且均是居住在人均国民收入低于3000美元的国家(依据联合国用于确定1995、1996和1997年缴纳会费分摊比额表的人均国民收入数字)的国民,所有应支付的费用爱(适用的情况下,已按照上述情况减缴)可减缴75%。我国(包括大陆、台湾、香港和澳门)在此列。